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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俊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6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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