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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許再旺
許再存
許瑾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再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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