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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周春勇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戴裕峰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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