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訴,310,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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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文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文力(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明

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8,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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