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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道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9,096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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