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訴,410,2019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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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呂新傳
承受訴訟人 呂美娜
呂美娟
呂國聰
呂國賓
呂國豪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呂國勝
被 告 陳立愷

法定代理人 陳岳瑋
法定代理人 蘇千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美娜、呂美娟、呂國聰、呂國賓、呂國豪、呂國勝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08年6月25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呂美娜、呂美娟、呂國聰、呂國賓、呂國豪(下稱呂美娜等5人)及呂國勝,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原告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

則本件雖經呂美娜等5人聲明承受訴訟,惟仍應由原告之全體繼承人續行訴訟,因呂國勝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呂國勝與呂美娜等5人承受本件訴訟及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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