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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啟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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