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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淑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吳國禎
訴訟代理人 王育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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