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訴更一,8,2021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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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黃藏三

郭謝桃
陳彰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黃庚麟(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天富(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天賞(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錦川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豊益
被 告 蔡黃伸(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曾黃謹(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來(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思憲(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琮峻(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仕(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洪棖(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秀蘭(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太平(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坤二(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榮枝(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吳雅菁(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吳魏蜜之承受訴訟人)


佘魏甜(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妙英(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謝周淑敏(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


周淑惠(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周淑滿(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周清蕙(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周佩珍(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林金虎(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林依亭(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林玫伶(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林郁偵(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聰廷之繼承人黃
登賀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秋東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余宗衛(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宗駿(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宗鴻(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敏華(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文明(兼黃樹金之繼承人)

朱泰豐(即黃樹金之繼承人朱余蓮之承受訴訟人)

朱泰興(即黃樹金之繼承人朱余蓮之承受訴訟人)

朱琳玲(即黃樹金之繼承人朱余蓮之承受訴訟人)

蔡余菊代(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李余寳鳳(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張麗花(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祥誌(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順(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貞(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雲(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蔡啓(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黃士容(即黃清淵之繼承人)

黃國維(即黃平和之承受訴訟人)

黃恒振(即黃盛德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勝(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里(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輝(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全(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瑛

黃瓊美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瓊枝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文(即黃水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永再(即黃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哲規(即黃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許朝昀(即許文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再隆
黃郁夫
黃建榮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聖
被 告 黃新助
黃福
黃湶
黃隆泰
黃見富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新桂
被 告 黃三福
黃永坤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之

二、附表四、附表七關於「李余寶鳳」記載,應更正為「李余寳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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