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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蘇惠凰
被 告 陳焜儔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就下列爭點尚有應調查之處:
㈠、顏素芬除為大埕里關懷據點志工,於被告競選團隊、里辦公室,是否有擔任何種職位?此攸關顏素芬之行為,被告有無授意、容許之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被告107 年10月17日偵訊時稱「檢察官問:後援會名單成員有顏素芬?被告:是」、「檢察官問:里辦公室的幹部名單?被告:顏素芬是委員」。
復有查扣之競選後援會名冊、里幹事名冊在卷(以上證據可見107 年度選偵字第21號卷一A )。
有與被告、顏素芬再予釐清、調查之必要。
㈡、白櫻花環保洗碗精之價值依社會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是否會認定為得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之對價?卷內證據為羽翔生技有限公司之報價單,一瓶22元,應是麻豆分局警員為偵辦案件請公司報價,採購192 瓶(8 箱、每箱24瓶)時之單瓶售價22元。
則白櫻花環保洗碗精500ml 之市面售價為何?是否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兩造得再提供證據供本院參酌。
二、目前就上述爭點卷內已有證據,兩造就上述爭點亦得再為補充說明及提出證據。
本件訂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準備程序,並傳訊證人顏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選舉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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