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重家繼訴,18,202101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謝佳軒
法定代理人 顏薈津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按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萬0,877元(3,352萬3,507元÷4=838萬0,877元),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38萬0,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091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12萬6,0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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