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吳湘婕
被 告 吳周新蕊
特別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主文第1 行及實體部分一、原告主張第3 行關於「武聖段2504-4」之記載,應更正為「武聖段2506 -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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