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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鄭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仁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2,52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4,8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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