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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秋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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