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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暔台工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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