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司促,13768,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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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68號
債 權 人 黃正維


債 務 人 許鴻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萬零參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借款債權民國108年1月9日匯款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收款人為鑫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許鴻獅,另108年1月30日及108年2月1日匯款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匯款人均非債權人黃正雄。

上開四筆債權,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許鴻獅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另債權人主張利息部分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部分,亦無提出釋明文件,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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