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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榮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志聰即李慶亮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處理遺產乃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負有於遺產範圍內清償之責,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
除對遺產之處分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之情況外,遺產管理人僅有以其管理之遺產財團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而不負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李慶亮(下稱李慶亮)曾積欠其債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而債權人之請求內容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6,719元,及自民國9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依前開請求文義以觀,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本人給付,而非請求債務人於其所管理之李慶亮所遺遺產內為給付。
惟債務人僅為李慶亮之遺產管理人,且債權人聲請狀內復未提及債務人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處分遺產之情事,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逕請求債務人本人向其給付。
經本院以108年7月15日南院武非德108司促第14058號函通知債權人:「王志聰僅為被繼承人李慶亮之遺產管理人,並無以自己財產給付本件債務之責任,請查明聲請狀「(一)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有無誤寫?如為誤寫,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其繕本。」
。
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僅具狀表示:王志聰即李慶亮之遺產管理人尚有財產,為維護並執行債權,故需要聲請本件督促程序,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如原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等語,而仍未更正其聲明,亦未提出相關證據及陳述釋明債務人有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情事,則本件自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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