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司促,1688,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凱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