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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凱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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