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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若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若珊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高若珊關於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業經其法定代理人高鳴志同意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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