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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
債 權 人 蔡麗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晉承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向相對人預定1台遊覽車,於108年7月14日預付訂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雙方於108年7月18日取消,相對人同意返還訂金,然屢經催討迄今未獲置理,為此請求債務人返還定金10,000元云云。
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臺南市政府108年7月25日府法消字第1080850689號函所示,本件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名稱:不倒翁旅遊),債務人晉承佑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負責。
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晉承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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