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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8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友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
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或賠償性,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
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即應依民法第252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至108年4月10日止之保全服務費及依服務契約書第11條第5項約定應支付三個月服務費作為補償等情詞,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5,7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惟查,據上開服務契約書第10條第4項記載:「在本契約期間內,由甲方負給以方每月服務費貳仟元整(含稅)。
......」,且上開契約第11條之內容未表明約定提前解約之補償金屬何種性質,依前開說明,此補償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計遲延利息。
是債權人其請求金額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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