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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明道律師即黃冠瑋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得由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即明。
是受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顯非繼承人,其職務僅在管理遺產,而無繼承遺產之可能。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黃冠瑋(下稱黃冠瑋)曾積欠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未為清償,而債權人已受讓前述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本件之請求內容為:債務人應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467元,及其中119,039元本金,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依前開請求文義以觀,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於其因繼承黃冠瑋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而非請求債務人於其所管理之黃冠瑋遺產內為給付。
惟債務人僅為黃冠瑋之遺產管理人,並未繼承黃冠瑋之遺產,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請求債務人於繼承黃冠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其給付。
經本院以108年9月9日南院武非德108司促第18788號函通知債權人:「蘇明道律師僅為被繼承人黃冠瑋之遺產管理人,並未繼承被繼黃冠瑋之遺產,請查明聲請狀『聲請之事項』『一、』有無誤寫?如為誤寫,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其繕本到院。」
,前開通知業於108年9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更正其聲請內容,則本件自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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