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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22號
債 權 人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拓丞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所示,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2樓」,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惟聲請狀內並無債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該址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債務人確有營業所或事務所設於前揭臺南市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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