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司促,2064,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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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鄭吉珽即日潔商行



債 務 人 吉慶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自民國106年3月間陸續向其訂購衛生紙,尚有貨款139,016元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對帳單,其中新台幣58,870元之對帳單上所載並非債務人吉慶百貨有限公司,無從據以認定係債務人積欠之貨款,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釋明,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債權之請求,應予駁回;

另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釋明各期貨款之應給付之期限為何日,本院即無從審認債權人前開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適法,則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應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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