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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莉玲即林似濃即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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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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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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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79854元 │林莉玲即林│民國95年4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 │美玲 │4日 │31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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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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