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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張有進
視同上訴人 張峻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聰智
視同上訴人 張世聰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浡源
視同上訴人 張正旻
張展榮
張詠翔
張家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視同上訴人 張以興
張家華
張展瑋
陳智瑋
張益壽
張朝棟
張峻銘
張意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視同上訴人 陳孟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嘉豪
視同上訴人 許芳瑞律師即張塗城遺產管理人
許甫吏(即張嘉豪、蔡秀春、張瓊方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甫丞(即張嘉豪、蔡秀春、張瓊方之承當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魏豪均
被上 訴 人 方怡月
訴訟代理人 張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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