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朱金城間聲請補充判決等事件,因抗告人於書狀內載明「聲明……撤銷改判」等內容,應係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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