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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張晉福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國簡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
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既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南國簡字第9號受理在案。
詎承審法官未經開庭言詞辯論即駁回聲請人之訴,有違憲法第16條之規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為此,爰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國簡字第9號受理後,業經承審法官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重新審定聲請人退休所得,係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於107年7月1日施行,聲請人原領取退休所得所適用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廢止,乃重新計算審定自107年7月1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係依法進行之行政行為,並不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聲請人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起訴。
是聲請人之訴訟事件已經判決而告終結,該訴訟事件既已終結,承審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而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承審法官迴避。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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