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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辛秉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玉秀等2 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80元(見抗字卷第33頁裁定主文第2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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