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林榮深
李益欽
凃穗如
李振慧
被 告 李鵬即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1棟(主張占用之土地面積約82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而系爭土地之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80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補字卷第25頁),參以原告主張請求返還該鐵皮屋占用之土地面積為827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14,260元【計算式:380元×827平方公尺=314,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