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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李仙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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