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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黃玉蕙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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