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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陳怡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森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狀復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而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所列司法狀紙格式,需具狀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故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4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裁判費33,274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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