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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黃至義
劉阿桂
楊大和
劉楊秋梅
劉致維
劉致僑
劉渾林
劉鑫華
劉鑫文
劉鑫珠
被 告 臺南市第68期仁和(二)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902元【即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之應有部分價額:51,2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5.43平方公尺×(2791/73400+2790/73400+2791/73400+8371/73400)=1,464,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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