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補,643,2019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陳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琮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