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補,655,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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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曾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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