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潘麗卿
被 告 楊漢聲
楊榮賢
楊榮俊
楊義忠
楊義生
陳義祥
楊義爵
周琬霏
楊侑憲
楊連弘
楊宗宸
楊芳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0,3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
├──┬────────────────┬───────────────────────────┤
│編號│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原告應繼分(│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0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49× 8,700×5/7 ×1/2= 152,250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15× 8,700×5/7 ×1/2= 46,607 │
├──┼────────────────┼───────────────────────────┤
│ 0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12× 8,700×5/7 ×1/2= 37,286 │
├──┼────────────────┼───────────────────────────┤
│ 0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95× 8,700×5/7 ×1/2= 295,179 │
├──┼────────────────┼───────────────────────────┤
│ 0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77× 8,700×5/7 ×1/2= 239,250 │
├──┼────────────────┼───────────────────────────┤
│ 0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5×10,400×5/14×1/2= 9,286 │
├──┼────────────────┼───────────────────────────┤
│ 0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152×15,000×5/7 ×1/2= 814,286 │
├──┼────────────────┼───────────────────────────┤
│ 08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 225×10,400×5/7 ×1/2= 835,714 │
├──┼────────────────┼───────────────────────────┤
│ 0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379×17,044×1/5 ×1/2= 645,968 │
├──┼────────────────┼───────────────────────────┤
│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187× 5,700×1/5 ×1/2=1,246,590 │
├──┼────────────────┼───────────────────────────┤
│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635×15,149×1/5 ×1/2= 961,962 │
├──┼────────────────┼───────────────────────────┤
│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434× 1,500×5/14×1/2= 116,250 │
├──┼────────────────┼───────────────────────────┤
│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414× 1,300×5/14×1/2= 328,250 │
├──┼────────────────┼───────────────────────────┤
│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68×10,000×5/14×1/2= 121,429 │
├──┼────────────────┼───────────────────────────┤
│ │合 計 │ 5,850,307│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