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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被 告 陳盟輝
被 告 姚良宜
被 告 黃建銘
被 告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 告 李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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