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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陳坤萍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 告 林誌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76年10月6日台南市○里地○○○○○地○○0000號收件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8,156,314元(計算式:3,434,573元+1,713,715元+230,093元+2,777,933元=8,156,314元,詳如附表所示),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56,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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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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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108年1月每平方│土地面積( │ 原告權 │價額(新臺幣│
│號│ │公尺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 利範圍 │,小數點以下│
│ │ │(元/平方公尺) │ │ │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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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佳里區 │12,800元/平方 │447.21 │5分之3 │3,434,573元 │
│ │建南段387地號 │公尺 │ │ │ │
├─┼───────┼───────┼─────┼────┼──────┤
│2 │臺南市佳里區 │12,800元/平方 │223.14 │5分之3 │1,713,715元 │
│ │建南段414地號 │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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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佳里區建│12,800元/平方 │29.96 │5分之3 │230,093元 │
│ │南段414-1地號 │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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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佳里區 │12,800元/平方 │361.71 │5分之3 │2,777,933元 │
│ │建南段415地號 │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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