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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鄭靖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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