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凃家泳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江承遠
蕭鳳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00元【原告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00號房屋請求確認被告所有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變更該房屋稅籍,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屋之108年課稅現值為195,600元,而原告主張被告就該房屋之應有部分合計為2分之1,綜上,計算式:195,600元×1/2=9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