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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堃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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