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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被 告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64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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