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補,688,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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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蔡明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1.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2.被告應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6,514元,暨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自108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4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而上開聲明其中第2、3項聲明,核與第1項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應不併計其價額。
另第1項聲明部分,參酌原告係54年9月27日生,於108年5月31日遭被告終止僱傭關係時,約54歲餘,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1餘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按上開規定即最多以10年計。
又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為5萬6,514元,每月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3,468元,據此計算本件第1項聲明原告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為719萬7,840元【(5萬6,514元/月﹢3,468元/月)×12月×10年=719萬7,8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9萬7,840元,應徵裁判費7萬2,28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6,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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