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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湯孟玲
被 告 林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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