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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林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鳳田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萬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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