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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王錦源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萬1,358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額為536萬1,3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原告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3085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故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536萬1,3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16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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