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補,703,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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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被 告 黃昭男
黃楊憔關
黃圳汶
黃亭熒
黃仁勇
黃惠萍
黃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3,8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2,309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554,160元。
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287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68,880元。
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3,433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535,548元。
四、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223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26,091元。
五、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6,477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1,010,412元。
六、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117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6,084元
七、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614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95,784元
八、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365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被告黃仁勇應繼分1/5=56,940元
合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2,353,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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