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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李開泰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銘
訴訟代理人 薛琬遉
被 告 謝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108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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