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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海之幸華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章
訴訟代理人 沈翃生
被 告 仲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判決。
惟原告原以「仲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仲盈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為被告請求給付貨款,嗣於10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改以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林志達」為請求對象,及變更請求權基礎,並未說明是否「撤回」對仲盈公司之起訴及追加「林志達」為被告,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原告於108年10月9日前具狀說明是否「撤回」對仲盈公司之起訴及追加「林志達」為被告之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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